2010年10月2日 星期六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 五)

1852年 西藏與克什米爾間簽訂的條約

(由西藏政府在阿里的兩位嘎本(行政長官)與克什米爾國王的代表簽訂)
有關拉達克人沒有為西藏政府商人噶桑吉美提供乘騎馱畜一事,委託兩位政府管家做為上部兩位噶本的代理人專程前往談判,以及就日土埃和邊界回歸等問題按 所謂塔納達.塔斯冉的來信,水牛年3月3日,拉達克人由於政府商人噶桑吉美所帶茶葉量少而沒有循舊例提供馱運差役,因而兩位噶(譯注:指西藏阿里地方政 府)的政府管家辦理邊界事務的同時專程前來,與拉達克塔納達、薩赫.巴斯讓、噶倫任增、中間人益希旺嘉等會齊後做出了結的一式兩份議定書之主要內容為:
對政府商人提供乘騎馱畜一事循舊例而無可非議。同時,各位台吉和兩位噶本要向政府報告未來的政府商人要選任具學識與正直之人,拉達克年貢使者也不同以 往地選派具學識的人選。根據議定,拉達克對政府商人根據舊律提供寬裕的住處、馬灶侍者與東道地主之誼,送達阿里的茶糧鹽(羊)毛依舊律屬于拉達克,由噶本 和台吉共同負責指示將送達阿里的茶糧鹽(羊)毛依舊律除拉達克而外不得發往其他地方。拉達克與西藏的邊界繼續維持原狀。有關南北貿易,日土不阻止鹽(羊) 毛,拉達克人不阻止糧食,關稅物價等雙方循往例舊俗,農區取鹽者的關稅亦遵循舊律。通過農區進行南北貿易者,北方持有噶本路牌的商人以及農區持有塔納達路 牌的商人,根據他們的商品數量和財力依律獻出報到贄見禮以後就不再收取關稅,對沒有路牌者彼此都收取百分之五十的關稅,對雙方的管事專員等重要人物彼此依 據路牌提供馱運差役,對真正屬于北方與農區間貿易的牲畜不得禁牧食草,但不得以此為藉口趕著畜群進行不合理的敲詐。未來根據西藏和拉森議定的內容,雙方的 邊界官員除了相互幫助維護尊嚴于一體而外,不得進行任何會違背損害對方的行為。
協議文本一式兩份,為使約定內容不生變故:
 
拉達克官員塔納達、薩赫.巴斯讓、噶倫任增等印章。
噶之兩位政府管家的印章。
證明內容不生變化之中間人益希旺嘉之印章。

引自《印中邊界》4-5頁。印度國際法學委員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