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 七)

公元1856年3月西藏與尼泊爾間簽訂的條約
 
(據藏文本)

尼泊爾國與西藏國的僧俗高官齊集議和。對尼藏達成一致的十條內容之條約文字,雙方以神佛至寶為證,信誓蓋印。如載明「對大皇帝依往例予以尊敬」那樣, 兩國間要像兄弟一樣和睦相處,對兩國中的任何無理發動戰爭者神佛必不賜吉祥,雙方中任何一方若違背本條約,對其進行軍事討伐者沒有罪孽。
(廓爾喀國王之事務主管瑪達拉雜格瑪拉.格瑪榮然瑪雜(尼方簽字大臣共十六人,此處略),西藏喇嘛貴人到加德滿都者、布達拉喇嘛之代表仲聶.阿旺堅參 之印、哲蚌寺堪布.阿旺桑珠之印、哲蚌寺總代表羅桑然杰之印、色拉寺堪布.羅桑圖欽之印、色拉寺總代表羅桑江央之印、甘丹寺堪布.阿旺尼瑪之印、甘丹寺總 代表然杰尼瑪之印、扎什倫布寺堪布.羅桑堅參之印、扎什倫布寺總代表格列扎巴之印、薩迦寺法王之代表江央默朗之印、策確林寺轉世喇嘛的代表堅參頓珠之印、 拉薩的主管國家事務的噶倫貢喜札之印、噶倫台吉扎西孔薩之印、扎什倫布寺管家尼瑪頓珠之印、噶倫喜札的姪子噶仲本巴公子之印)
一、根據條約,西藏政府每年給廓爾喀政府(王宮)給一萬盧比(A-LAD)。
二、廓爾喀與西藏均為尊敬大皇帝者,西藏為佛教聖地,今後若有其他國家攻擊西藏之時,廓爾喀政府應盡力給予保護和援助。
三、此後西藏不准對廓爾喀商人徵收貿易稅、過境稅及其他各類之稅。
四、西藏方面將俘虜留置的森巴士兵以及在這次戰爭中俘虜之廓爾喀官兵、婦女和大砲等交還給廓爾喀政府,廓爾喀政府亦將俘虜之西藏軍隊、以及吉隆、宗喀、聶 拉木、布讓、絨轄各地西藏居民所遺之武器、物件和犛牛等一律歸還西藏,和約簽訂後,吉隆、宗喀、聶拉木、布讓、絨轄、達林、拉孜以內之廓爾喀軍隊即行撤 退。
五、嗣後廓爾喀政府不在拉薩設置「巴果」(尼泊爾頭目之意),而是派遣官員常駐拉薩。
六、廓爾喀政府得在拉薩開設商店,公平進行飾品、衣料、食品等商品貿易。
七、拉薩臣民在尼泊爾境內發生衝突時,廓爾喀官員不得審理;在拉薩之廓爾喀商人和陽布克什米爾人(指回教 徒,譯註)發生衝突時,西藏政府不得審理。廓爾喀與西藏兩國人民之諍訟,則由廓藏兩國官吏共同會審,西藏人民罰款由西藏官員收取,廓爾喀人民和克什米爾人 的罰款歸廓爾喀官員收取。
八、廓爾喀臣民殺人後逃到西藏,西藏應引渡廓爾喀,西藏臣民殺人後逃到廓爾喀,由廓爾喀引渡西藏。
九、廓爾喀商賈人民之財產,為西藏人所掠時,西藏官吏應追查使退還物主,若強盜不能退還時,由西藏官員負責在一定期限內退還。西藏商賈人民之財產為廓爾喀人搶劫時,廓爾喀官吏應追查使退還物主,若強盜不能退還時,由廓爾喀官員負責限定一定時期內退還。
十、和約簽訂後,兩國政府對於西藏人民在戰爭期間曾幫助過廓爾喀政府,或廓爾喀人民在戰爭期間曾幫助過西藏政府者,皆不得加怒於其身或財產。
火龍年2月18日
(根據藏文本) 引自(拉薩)西藏政府噶廈蓋印之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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