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西藏在歷史上與各國簽署的條約系列(十六)

1918年8月19日藏中臨時停戰協定

在英國代表台克滿的多日調解下,中、藏雙方最終商議通過以長江為藏、中邊界,中國暫時管轄德格和白玉外,長江以東由中國軍隊佔領現有的所有寺院和村莊歸西藏所有。簽訂了含有十三條內容的中藏停戰和約。和約內容如下﹕

(一)去年,雖然駐紮在類吾齊和昌都地區的中國軍隊攻擊藏軍之後,兩軍之間爆發了規模較大的戰爭。但中藏雙方官員均表示願意停戰並請求英國政府作為中間人 進行調解。故,英國調停代表為台克滿(Eric Teichman)、中國政府代表劉贊廷(Liu Tsanting)與西藏政府代表多麥總督噶倫喇嘛,三國代表簽訂了這項協議。
(二)本條約為暫時條約,以後另由中、英、藏三方政府締結正約。今後若需要修改本約,必須經三國代表共同協商同意,否則不得做任何更改。
(三)中藏臨時邊界為:薩果、巴塘、鹽井、義敦、德榮、理塘、甘孜、新龍、道孚、雅江、打箭爐(康定)、爐霍、爐定、鄉城、稻城、丹巴等以東由中國政府控 制,西藏文武官員不得駐留上述各地。類吾齊、恩達、昌都、察雅、瑪爾康、貢覺、三岩、同普、鄧柯、石渠、德格、白玉等以西由西藏政府控制,中國文武官員不 得駐留上述各地。本條約成立後,駐紮在甘孜和新龍地區的藏軍要立即撤回。西藏文武官兵撤出後,中國軍隊不能對大金寺等傾向西藏之地域的民眾和寺院進行直接 或間接的絲毫踐踏。雲南邊界和西寧邊界暫時保留不變。
(四)本條約成立後,除了維護地方的民兵以外,西藏方面的軍隊不得駐紮在長江以東地區,駐紮在長江以西地區的一百多名中國軍隊不得越界。因中藏雙方均願意接受本條約,雙方軍隊應如約在下令後立即撤回。
(五)上述中方轄區內的所有佛寺之委派執事喇嘛以及改革寺院和村莊的權力完全歸於達賴喇嘛。中國官員沒有干涉寺院的權力,同樣寺院僧人也不得干涉中方之地。
(六)中、藏官兵不得越界欺壓民眾。雙方官員以身作則,彼此互助擒拿惡徒與土匪。允許中藏雙方的商人和行人越界通行。
(七)本條約成立後,雙方軍隊除自願投降留下外,其他人均要返回各自的家鄉。
(八)本條約成立後,雙方官員不得對幫助過對方的人進行審問和處罰。在中方轄區的任何一位藏人均要合法的得到當地官員的協助,不得對他們無禮進行踐踏和擾害。
(九)本條約成立後,中藏邊界如再有衝突發生,不可以採用武力解決,應將衝突始末,從速函告英國領事台克滿,請為調停。 由於英國領事台克滿擔負著調停的責任,因此,不論他去任何地方,與任何官員會面,地方官員除了提供協助以外不得加以阻攔。
(十)康區因連年發生戰爭給當地民眾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自本條約成立後,為讓百姓休養生息,中藏雙方除了防盜及自衛所需兵力外,不得在邊界駐紮許多軍隊。尤其是昌都及噶塔地區限駐藏軍二百名左右。此外,如果雙方所轄地發生民眾違犯法律之事時則可以派遣軍隊。
(十一)今後鄉城和新龍人如果不從事強盜劫掠事件,則中方軍隊不得進駐此地。如有違法行為,則西藏政府不予支持。
(十二)因康區連年戰禍,人民飽受苦難,本條約簽訂後,為了讓中藏雙方所有民眾放心,以中、藏文字抄錄條約後,張貼到所有人口集中之地。
(十三)本條約用中、藏、英三國文字分別起草,分別由藏中以及調停方英國各執有一式六份。今後如對條約內容發生爭議,則以英文為準。該條約由中、藏、英三方代表簽字後立即呈交各自政府,直到各自的政府批准為止,在此期間雙方不能發動戰爭。

昌都
公曆 1918年 8月 19日
民國七年 8月 19日
藏曆土馬年7月 12日
西藏政府代表多麥總督噶倫喇嘛強巴丹達(蓋印)
中國代表劉贊廷(蓋印)
中間人英方代表台克滿(蓋印)
 
文件來源:L/P&S/10/714台克滿給約翰(J.Jordan)的信函。1918/8/21合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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