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12月伊始,两位藏人自焚,总数升至97位;中共当局下发《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流亡藏人Gurbum Tibet Gyalo以境内94位自焚藏人照片所作的记录。
12月伊始,在境内藏地,在安多地区,又有两位藏人以身浴火,表达决绝抗议——

2日下午,在安多拉卜让(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在博拉乡博拉寺附近公路上,17岁藏人松底嘉燃火自焚,严重受伤,被军警强行带往州府合作市一家医院,因家人被禁止见面,目前情况不明。松底嘉是博拉乡牧民,遗下父母、妻子及不到两岁的孩子。

3日晚上,在安多果洛(今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在班玛县莲花街三岔路口,29岁僧人洛桑格登燃火自焚,双手合十喊口号,当场牺牲。军警欲强行带走僧人遗体,被现场藏人抢回,并将遗体送往班纳合寺举行祈福法会。洛桑格登是班纳合寺僧人,出身牧民家庭。

从2009年2月27日至2012年12月3日,在境内藏地有94位境内藏人自焚,在境外有3位流亡藏人自焚,共97位藏人自焚,包括13位女性,已知其中80人牺牲(境内79人,境外1人)。

目前找到并已经披露的大概有24位自焚藏人(境内23人,境外1人)专门留下的遗言、写下的遗书或录音的遗嘱,这都是至为宝贵的证据。而每位自焚藏人,在自焚之时发出的心声是最响亮的遗言,包括“让尊者达赖喇嘛回到西藏”、“祈愿尊者达赖喇嘛永久住世”、“西藏要自由”、“西藏独立”、“民族平等”等等。

以下是97位自焚藏人简况(以往简况中有数据失误,现一一对照订正,此为准确记录)——

1、自焚时间以及自焚地点:

2009年1起自焚:2009年2月27日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发生第1起。

2011年14起自焚(境内藏地12起,境外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8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道孚县和甘孜县3起、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县1起。并且,2011年11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在尼泊尔加德满都1起。

2012年1-12月,82起自焚(境内藏地81起,境外1起):
1月4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1起。
2月6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1起,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1起。
3月1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5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2起。并且,3月在印度新德里1起。
4月4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2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2起。
5月3起——在拉萨大昭寺前2起,在四川省阿坝自治州壤塘县1起。
6月4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1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2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1起。
7月2起——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1起。
8月7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6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府合作市1起。
9月1起——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1起。
10月10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那曲县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5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2起。
11月28起——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9起、泽库县3起;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1起;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3起、若尔盖县2起;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1起;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比如县1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2起、夏河县3起、碌曲县3起。
12月2起——在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1起;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1起。

2、自焚者籍贯(包括3位流亡藏人的籍贯,其中两位原籍在境内康地,在以下记录之内;另一位出生在印度流亡藏人社区的,不在以下记录之内):

按照图伯特传统地理:安多74位,康17位,嘉戎3位,羌塘1位,卫藏1位。而安多藏区中,安多阿坝自焚藏人多达30位,其次是安多热贡11位和安多拉卜让10位。

其籍贯按照今中国行政区划——
四川省藏区47位:阿坝州阿坝县30位、壤塘县4位、马尔康县3位、若尔盖县2位;甘孜州甘孜县2位、道孚县3位、康定县2位、色达县1位;
青海省藏区22位:果洛州甘德县1位、班玛县1位;玉树州称多县2位、玉树县1位;海西州天峻县1位;黄南州同仁县11位、尖扎县1位、泽库县3位;海东地区循化县1位;
甘肃省藏区19位:甘南州玛曲县1位、夏河县10位、合作市5位、碌曲县3位;
西藏自治区8位:昌都地区昌都县2位;日喀则地区聂拉木县1位;拉萨市当雄县1位;那曲地区比如县4位。

3、自焚者性别、年龄及身份:

男性84位,女性13位。

最年长的为64岁,最年轻的是15岁。

僧尼:2位朱古(Rinpoche,活佛),25位普通僧人,5位尼师。这当中大多为格鲁派僧人,1位原为噶举派僧人,2位是宁玛派僧尼;需要说明的是,在安多壤塘自焚的4位藏人,属觉囊派所在地区。

农牧民:49位。有些人曾有出家为僧的经历,但多人属被当局工作组驱除出寺,也有人属还俗离寺。其中数人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有一位是著名仁波切的外祖父。

其他:1位女中学生;4位男学生;2位在拉萨的打工者;1位在康区的打工者;3位生意人;1位网络作家;1位唐卡画师;1位出租车司机。其中数人是儿女的父亲或母亲。

还有两位是年轻的流亡藏人,尚不知其职业。

4、自焚者状况:

97位自焚的境内、境外藏人中,已知80人牺牲(境内79人,境外1人),其中55人当场牺牲,23人被军警强行带走之后身亡,1人在印度新德里医院重伤不治而亡,1人在寺院治疗六个多月后牺牲。

另有14人被军警带走,下落不明、生死不明。他们是:
2009年2月27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扎白;
2011年9月26日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格桑(尕尔让)和洛桑贡确(贡确旦巴);
2011年10月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格桑旺久(尕尔让旺修);
2012年2月8日自焚的玉树州称多县拉布寺僧人索南热央;
2012年2月13日自焚的格尔登寺僧人洛桑嘉措;
2012年5月27日自焚的在拉萨打工的阿坝人达吉;
2012年6月27日自焚的玉树妇女德吉曲宗;
2012年9月29日自焚的昌都嘎玛区农民永仲;
2012年10月25日自焚的那曲比如小生意人丹增;
2012年11月7日自焚的阿坝俄休寺僧人桑珠和多吉嘉;
2012年11月26日自焚的色达学生旺嘉;
2012年12月2日自焚的夏河牧民松底嘉。

两位境外的流亡藏人在自焚后获得救治,已伤愈。

两位境内藏人(甘孜寺僧人达瓦次仁和隆务寺僧人加央华旦)在自焚后,先是被藏人僧俗送到医院,后又从医院接回寺院,由藏人们自己照顾、救治,出于担心自焚者被军警从医院强行带走,一去不归。据悉,目前达瓦次仁在艰难恢复中,但落下残疾,生活困难。加央华旦本来在恢复中,但他决意赴死,绝食一周多,于自焚六个多月后牺牲。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每日甘肃”网站转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党报《甘南日报》,在2012年12月3日发表《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评论文章,其中披露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严厉表示要对自焚藏人及相关藏人“追究法律责任”。

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迄今有19位藏人自焚:玛曲县1位、夏河县10位、合作市5位、碌曲县3位。其中1位中学生、1位打工者、17位牧民。

另,在“青海省公安厅”网站发布的《海南召开十八大精神学习大会》消息中,披露关于当地藏人自焚、学生请愿等事件,当局颁发的文件有:《强卫同志在黄南州调研维稳工作时的讲话》、《关于海南州11月26日学生违法游行事件情况的通报》、《杜捷同志在全州维稳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关于禁止为自焚者慰问捐款诵经超度和组织送葬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而青海省迄今有22位藏人自焚:果洛州甘德县1位、班玛县1位;玉树州称多县2位、玉树县1位;海西州天峻县1位;黄南州同仁县11位、尖扎县1位、泽库县3位;海东地区循化县1位。其中1位仁波切、4位僧人、1位尼师、1位画师、1位出租车司机、1位商人、4位农民、9位牧民。

下面转载《甘南日报》发表的《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一文:

    煽动自焚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甘南日报评论员 
  正在我州各族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奔小康的时候,接连发生由境内外分裂势力蛊惑煽动的自焚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州团结稳定的社会大局。 
  为依法办理近期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藏传佛教讲究以慈悲为怀,以不杀生为根本戒律。然而,自焚事件的策划者披着宗教的外衣所做的违法犯罪行为,亵渎了广大信教群众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意见》指出,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积极实施自焚,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按照犯罪预备处理;实施自焚行为,在燃烧时搂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实施自焚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纠集多人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实施自焚、非法携带汽油等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引诱、欺骗、胁迫实施自焚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意见》还指出,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抬尸游行,纠集多人聚集、围观等方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场实施打砸行为,损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或者故意损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对拒不服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明社会需要法治,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更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意见》的下发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不仅对依法办理各类自焚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而且对自焚事件具有强大的遏制作用,使我们明白,法律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准则,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都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尤其是策划、指挥和煽动他人自焚的幕后黑手,严重的违法犯罪也极不人道,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良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义的谴责。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始终同全州各族人民同甘苦、共患难,把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安居工程为突破口的新农牧村建设稳步推进,农牧民收入持续增加,农牧村条件全面改善,赢得了全州上下干部群众的好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搞分裂破坏不得人心,搞自焚活动不得人心。事实证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甘南各族干部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和谐稳定奔小康,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基本保证。煽动蛊惑自焚的犯罪分子,必定会被绳之以法。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深刻认识“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坚决同一切敌对势力划清界限,不受欺骗、不受蛊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珍惜和保护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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